案情概要:2025年3月7日,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12345平台转办的关于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的群众投诉。经查,安庆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4名游客参加了江苏某某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开展的“花漾某某六日游”日本旅游活动,获利800元。该旅行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招徕4名游客参加了江苏某某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23日至28日组织开展的“花漾某某六日游”日本旅游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旅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序号2: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该旅行社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处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责任人员查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旅行社业是先收费后服务的行业。旅游活动具有异地性、群体性等特点,游客发生人身、财产安全风险较大。因此我国实行旅行社许可制度,通过旅行社责任险、质量保证金等多项制度保障游客权益。广大游客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查看旅行社资质,以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安庆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
案情概要:2024年2月18日,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关于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督促全市各旅行社于2024年4月1日前,按法定要求向各自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或提交相应银行担保。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3月,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多次上门催缴,安庆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相关义务。2025年3月27日,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安庆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送达《关于对未按时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同时对该旅行社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旅行社于2025年4月27日前向账户中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截至2025年4月28日,安庆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改正到期后拒不改正,仍未向账户中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安庆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当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例如,旅行社违约、解散、破产等情况),旅政管理部门可以动用这笔钱来垫付,通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多项制度保障游客权益。若旅行社未按规定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其运营资金将无法得到有效监管,一旦出现旅行社违约风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案情概要:2025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庆市经开区某某教育咨询工作室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招徕信息。经查,该工作室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开展旅游活动,其开展的旅游活动虽未成行且未实际获利,但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该工作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旅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序号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及时消除影响,主动删除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旅游招徕信息并取消行程全额退还游客定金,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该工作室的违规情节,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25年5月6日,桐城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接到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转办有关案件线索的函》,内容为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移交桐城某某休闲观光活动经营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的线日,执法人员前往桐城某某休闲观光活动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桐城某某休闲观光活动经营部的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该场所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025年5月4日至5月5日,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桐城某某休闲观光活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招徕、组织了24名游客前往宣城进行两日游。
桐城某某休闲观光活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肖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案例三、四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许可开展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者,多以牟利为目的,通常未按规定购买相关保险,易出现不合理低价游、租用 “黑车” 等违规行为,相关旅游活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直接威胁旅游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这类非法经营者不仅扰乱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也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因此,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属于违法行为,会对旅游者权益、市场秩序、旅游安全及行业形象造成多重严重负面影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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